L-1A非移民工作簽證簡介 | 韓滿琦律師

外國僱員必須擁有相關的合法身份才能在美國國內合法工作。而獲得合法身份的途徑有多種。L-1A工作簽證是其中一種途徑。L-1A簽證是給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簽發的非移民工作簽證。跨國公司可以按照移民法規定,將其員工派到美國工作。L-1A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入境美國後的身份是L-2S,未婚未成年子女(不滿21歲)的身份是L-2Y。L-1A持有者的未婚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美國學習和生活。L-1A持有者的配偶還可以為任何僱主工作。

L-1A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申請的條件如下:

(1)在過去的3年內,該主管或經理必須在美國境外的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中做為高管或經理全職(例如總經理、副總裁、總監、部門經理等職位)工作滿1年;(2)該主管或經理在申請時必須證明他們將在美國的附屬公司或子公司中繼續擔任高管或經理職位;(3)海外機構和美國公司必須構成移民法規定的跨國公司關係並符合移民法有關經營實體的規定。如果經營實體在美國運營超過一年,一般而言,其跨國公司經理或主管可以以L-1A身份在美國合法工作三年。如果在美新設分支機構,其跨國公司經理或主管一般可以在美國以L-1A身份合法工作一年。如果有需要,期滿前可以申請延期。L-1A的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最長可在美工作七年。

L-1A相對於H-1B而言,沒有名額限制、沒有工資方面的特殊要求。相對於投資移民EB-5而言,L-1A法律沒有規定美國僱主必須僱傭的僱員人數、也沒有投資額最低額的要求。另外,L-1A持有者允許有雙重傾向,L-1A持有者可以同時申請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類別(EB-1C)或其它移民類別。但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的綠卡申請與L-1A簽證的申請類別、申請要求,申請程序及法律後果均不相同。得到L-1A不是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的綠卡申請的先決條件,即使有了L-1A,也不意味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的綠卡申請一定會得到批准,但某些情況下持有L-1A對綠卡申請有一定益處。無論是L-1A的申請還是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的綠卡申請,都面臨比以往更為嚴格的審查力度,尤其是對規模較小的新設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L-1A的初次申請、L-1A的延期申請以及綠卡申請,更需要謹慎對待,做好細緻的準備工作。

本文是韓滿琦律師事務所為廣大華人社區提供的移民法律信息,並非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本所律師擁有美國加州、華盛頓州、華盛頓特區律師執照,具有中國律師資格,有多年的豐富從業經驗。如有問題,可打電話諮詢,也可預約面談。電話: (858) 750-1906,手機: (858) 405-2328, 或發電子郵件到:[email protected] 評估。有關信息可查看本所網址: www.hanimmigration.com 本所辦公地址:5755 Oberlin Drive, Suite 301, San Diego, CA 92121 (I-805號高速公路Mira Mesa Blvd出口,緊鄰高通公司(Qual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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