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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性騷法》三讀修正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

Netflix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掀起台灣#MeToo運動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先前已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繼《性別平等教育法》上週五(28日)完成三讀後,立法院週一(7月31日)也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

台灣媒體《中央社》報導,《性騷擾防治法》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

現行性騷擾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通過條文則刪除現行單科罰金規定,並增訂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1/2,最重達3年。

除此之外,新法明定,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也規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60萬元。

至於申訴時效,新法明定,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或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另外,《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明定未成年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包括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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