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經常邀請廣大公眾參與移民局主辦的網上研討會、以便向公眾通報移民局的新政策或解答公眾的相關提問。例如移民局邀請公眾參加于今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2點至3點(東部時間)舉行的網絡研討會,以便公眾瞭解移民局的若干客戶體驗在綫工具,其中包括新的企業地址更改工具。這個自助在綫系統簡化了流程,允許用戶通過移民局網上帳戶通知移民局有關其地址變更事宜,從而提高整體的客戶體驗。在網絡研討會期間,移民局將提供新的企業地址更改工具的詳細說明,並介紹移民局的其他若干在綫工具,並回答公眾的相關問題。
2023年10月11日,移民局發佈了有關其對2022年EB-5改革和誠信法(RIA) 對移民法中EB-5投資移民計劃的變化解釋的額外指南。這一指南明確了自2022年3月15日RIA生效之後,EB-5投資者所需的投資時間框架。此外,該指南還闡釋了移民局對移民法第203(b)(5)(M)條款的解釋,特別是與終止的區域投資中心相關的投資者。
自RIA生效後提交I-526或I-526E的投資者不再需要在其持有條件綠卡期間一直維持他們的投資。現在的法律要求投資必須至少保持投資狀態兩年,前提是已滿足創造就業的要求。儘管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移民法第203(b)(5)(A)(i)條款下的兩年期限從何時開始,移民局將使用投資款項被投入到新的商業企業並滿足風險投資要求(包括提供給創造就業的實體)的日期作為起始日期。如果投資是在提交I-526或I-526E申請之前的兩年以上時間內進行的,那麼投資仍應保持投資狀態,以便移民局審理I-526或I-526E申請時,可以對其投資做出適當評估。另外,在移民法第203(b)(5)(M)條款中新增了一項新規定,允許與終止區域投資中心有關的善意投資者在特定情況下保留資格。由於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它是僅適用於RIA之後的投資者還是也適用於RIA之前的投資者,因此移民局提供了有關其如何解釋這一新規定,針對終止區域中心時的RIA之前的投資者的指導。例如:移民局解釋移民法第203(b)(5)(M)適用於與終止的區域投資中心(或被禁止的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實體)有關的RIA之前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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