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的L-1A非移民工作簽證簡介 | 韓滿琦律師

美國移民法對跨國公司可以派駐到美國工作的員工身份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而言,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可以以L-1A身份在美國合法為跨國公司工作。跨國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以L-1B身份在美國合法工作。L-1A以及L-1B持有人的配偶可以以L-2S身份,其未婚未成年子女(不滿21歲)可以以L-2Y身份在美國學習和生活。其配偶還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移民法對該配偶的僱主、工作地點沒有限制。這是L-1A和L-1B配偶區別于H-1B配偶的獨特之處。L-1的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美國合法停留的時間與L-1合法停留的時間長短是一致的。

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申請L-1A工作簽證的條件包括:

  1. 僱員必須在過去的三年裡,為美國公司的海外機構做全職的經理或主管工作過至少一年;
  2. 僱員在美國境內為其美國公司從事主管/經理工作;
  3. 國外公司和美國公司必須構成移民法規定的跨國公司關係,國外公司和美國公司必須符合移民法有關經營實體的規定。

L-1A的優勢:L-1A沒有名額限制,沒有對最低工資方面的特殊要求,允許持有人有移民傾向,申請程序裡可能涉及的部門有移民局和領事館、但是不需要向美國勞工部申請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持有L-1A簽證的人之後申請美國綠卡時,大部分是依據EB-1C美國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這一類別進行。

L-1A身份的有效期:如果經營實體在美國運營超過一年,一般而言,其跨國公司經理或主管可以以L-1A身份在美國合法工作三年。如果在美新設分支機構,其跨國公司經理或主管一般可以在美國以L-1A身份合法工作一年。如果有需要,期滿前可以申請延期。L-1A的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最長可在美工作七年。

但是,L-1A對於美國公司和國外的公司之間的關係、美國公司成立運營規模等有特殊的規定,而且對持L-A的僱員的經歷、工作職責等方面也有嚴格的規定。申請L-1A時要求遞交的材料,相對於申請其他工作簽證而言,要複雜得多。

本文是韓滿琦律師事務所為廣大華人社區提供的移民法律信息,並非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本所律師擁有美國加州、華盛頓州、華盛頓特區律師執照,具有中國律師資格,有多年的豐富從業經驗。如有問題,可打電話諮詢,也可預約面談。電話: (858)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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