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招生考量族裔 美最高院裁定違憲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週四(6月29日)裁定,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和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將種族因素作為考量的招生政策違反憲法。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裁決書中指出,大學招生必須考量學生的個人經歷,而非種族。但羅伯茨也寫道,這份意見不應被理解成禁止大學考量某申請人對於種族如何影響自己人生的討論。

持反對意見的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則批評判決如同加劇了美國社會「色盲」的表面規則,憲法雖然保障人人平等,但事實上在美國「種族始終很重要」。

綜合媒體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做出這項裁決,剛好是保守派與自由派大法官的人數比例。占多數的保守派大法官去年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 Roe v. Wade),如今他們再次展現準備好廢除1960年代以後寫入法律的自由派政策。

美國政府在1960年代提出「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政策,要求承包商不得歧視不同種族或信仰的員工,後來也應用在教育領域,不少大學招生時會增加非裔等少數族裔學生的錄取名額。

據了解,由保守派社會活動家布魯姆(Edward Blum)領導的非營利組織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SFFA)在2014年提出訴訟,指控北卡羅來納大學歧視白人和亞裔申請者,並指責哈佛大學對亞裔申請者存在偏見。

該組織指出,北卡羅來納大學作為公立大學,採取非種族中立的招生政策,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關於平等保護的保證。而哈佛大學是所私立大學,違反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聯邦法律《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該法案禁止在任何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項目或活動,存在基於種族、膚色或國籍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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