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羈押 柯文哲遭上銬送看守所

台北地院裁定羈押 柯文哲遭上銬送看守所

台灣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日前遭台北市地檢署聲押禁見,隨後台北地方法院9月2日裁定無保請回,但遭北檢提出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更裁。而北院5日再開羈押庭後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他直接雙手上銬、被囚車帶走。

柯文哲此次羈押庭由北院值班法官呂政燁承審,而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指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仍執意為之,認為柯文哲「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裁定並指出,柯文哲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威京集團董事長)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新台幣,因此柯文哲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書並提到,本案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但柯文哲所為究僅係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呂政燁認為,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裁定也指出,柯文哲所述仍與已被羈押的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前台北市長彭振聲等人所述不一,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圖利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他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書續指,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之。

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貪汙犯行造成沈慶京在京華城案即獲有200餘億元新台幣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法院裁定認為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將柯文哲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在法院裁定出爐後,柯文哲於週四下午5點50分左右身穿米白色外套,在雙手被上銬的情況下步上囚車,面對媒體詢問沒有回應。而當囚車開出北檢時,有眾多柯文哲的聚集在附近高喊「主席加油」,為他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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