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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無保請回原因為何?檢方10日內提出抗告

台北地方法院9月1日晚間針對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擔任台北市長期間的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開羈押庭,法官並於2日凌晨3點左右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主因是認為柯文哲「犯嫌不重大」,台北地檢署則表示將提出抗告。

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的主要原因有四個,並在新聞稿中進行了說明。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臺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臺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而台北地檢署在北院法官公布裁決後,立即表達要提起抗告的立場。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強制處分」抗告期間為10天,意味著北檢接下來可在10天內提起抗告。上級審法院收案後,法官會書面審酌抗告方是否有理由,若有理由,原裁定會被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裁;若無理由,上級審會直接駁回抗告聲請,維持原請回裁定確定。最後還有一條路,則是直接由二審法官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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