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黃子佼日前因涉持有未成年性影像,被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隨後又遭一名「K小姐」(化名)指控以拍藝術照為由性侵。北檢本週三(9月11日)以並未在黃子佼被扣押的隨身碟中發現告訴人所稱的影像,也無法確認且告訴人與證人的指述情節為由,宣布不起訴處分。
綜合台灣媒體報導,「K小姐」指控黃子佼在2006年8月邀請當時只有17歲的她到其內湖住處,引導她穿上清涼泳裝,並以調整姿勢為由觸碰「K小姐」的私密部位,隨後要求她「為藝術犧牲」解開上衣,黃子佼接著跨坐到「K小姐」身上性侵得逞,結束後黃子佼還催促她穿衣回家。
K小姐稱,當年因為沒有第三人證,所以沒有揭露此事,但是在事發後4個月她就罹患憂鬱症,並指這段經歷讓她每每與男友肌膚之親時就會想起這場惡夢。
北檢接獲告訴後立即展開調查,並且檢查了黃子佼因另一起案件被扣押的隨身碟,並未發現符合告訴人所述情境的可疑影像。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由於依證人證述告訴人轉述的情節,與告訴人指訴的情節,尚未能一致,且告訴人指訴的情節難以認全無瑕疵,此案尚缺乏「積極證據」以認定黃子佼有妨害性自主罪嫌,針對此案將黃子佼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