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朱亞虎2度遭裁押 李文宗抗告遭駁回

柯文哲

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前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於9月27日因京華城案遭檢廉搜索,並於隔天遭聲押,經台北地院裁准羈押禁見。2人日前對羈押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週三(10月9日)晚間裁定,朱亞虎羈押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晚間11點重開羈押庭,北院週四(10日)凌晨諭知朱亞虎羈押禁見;李文宗則是抗告駁回,確定羈押禁見。

高院先認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證足認有逃亡、串滅證之虞,該犯行也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不符《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原因要件,原裁定尚屬理由不備,朱亞虎抗告有理由,撤銷發回更裁;李文宗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10日表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嫌疑重大,且其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及共犯或證人的陳述,尚屬有疑。

北院指出,朱亞虎為避免受到重刑,即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有事實足認朱亞虎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進一步說,檢察官主張朱亞虎有逃亡之虞,因朱亞虎無通緝到案的紀錄,且從卷證中難認其有逃亡或準備逃亡的事實,不能僅因其涉犯重罪及其家屬均在國外,即認定有逃亡之虞,因此這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北院也指出,因本案為對公務員行賄,影響國家層面深遠,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而有羈押朱亞虎的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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