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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歐盟規章漏洞 Meta遭重罰3.9億歐元

臉書母公司Meta週三(1月4日)遭歐盟監管單位重罰3.9億歐元,主因是該公司旗下平台Facebook以及Instagram違反歐盟的個資法,歐盟同時要求Meta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修正方案。

2018年5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章》(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上路,這項法令可說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內容規定企業處理使用者資料時,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依據」。其中,若採取用戶「同意」(consent)原則,則此同意必須是「自願、具體、受充分告知且明確的」,並且用戶隨時可以撤回。

然而,Meta為了應對這項條款,將用戶個資使用的法律依據從「同意」改為「合約」(contract),該公司主張用戶如果在服務條款內按下了「我接受」,那就代表雙方訂定了合約,也因此能夠投放廣告給用戶,但如果按下「我不接受」,那麼用戶就無法使用平台服務。

此舉遭外界批評是一種「強迫性同意」。因此上述法規上路同日,非營利組織「歐洲數位權利中心」(Noyb)便向愛爾蘭DPC申訴臉書、IG和WhatsApp違反歐盟法律。

根據路透社報導,由於Meta歐洲總部位於愛爾蘭首都都柏林,因此這家美國企業在歐洲的業務由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DPC)負責監管,而DPC必須聽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的話。

根據Noyb指出,此申訴過程中,DPC曾跟Meta站在同一陣線,甚至與Meta合作,設法鑽法律漏洞。但是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去年12月裁定,Meta不可以採用「合約」原則當作行為廣告的法律依據,狠狠踢了Meta和DPC一腳。

此裁定代表臉書若要對用戶投放行為廣告,必須有明確的「是/否」選項,提供用戶自主選擇,且用戶隨時可以改變心意。

然而,若未來使用者可以自己選擇是否看到個人化的廣告,將對臉書的廣告收益帶來巨大衝擊,此前,臉書的廣告收入早已大幅下降,原因之一是2021年蘋果公司調整規範,iPhone用戶可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廣告主追蹤;臉書曾估計,此舉大約會讓該公司損失100億美元。

而針對這項3.9億歐元的重罰,Meta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公司對這項裁決感到失望,並打算對裁決的實質內容和罰款提出上訴。綜合媒體報導,Meta有三個月的時間來確保他所秉持的「操作模式」符合歐盟規則,Meta指出,該裁決並未阻止Meta持續展示個性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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